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78號原 告 鄭玉珠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黃金永法定代理人 黃乙策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4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