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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78號原 告 鄭玉珠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黃金永法定代理人 黃乙策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4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