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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80號原 告 黃仁勇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被 告 陳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