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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采靜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許銘仁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