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 告 王政寧被 告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駿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共同發票人、背書人身分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