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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 告 王政寧被 告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駿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共同發票人、背書人身分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