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10號上 訴 人 林垚鑫
林淑芬林炳焜林佩立被 上訴人 許陣敬
王秀蘭林金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9840元核算遭被上訴人占用土地之價額,經本院囑託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占用土地面積進行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建物面積為73.99㎡,依此基準,被上訴人更正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7862元(計算式:73.99㎡×土地公告現值2萬9840元/㎡=220萬78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20萬7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