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61號原 告 黃正宗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被 告 黃灶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是否具有確認利益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請原告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明是否追加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四妹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