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62號原 告 施慧瑛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楊馥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正宗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