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62號上 訴 人 施正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慧瑛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