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76號原 告 楊雅評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明,並依其聲明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如命補正未補正,得以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項為:「⒈南山人壽向貴院提出之『無保險契約』等聲明,均屬不實,應予撤銷。⒉請命被告提出該保險契約全部原始資料、歷史異動紀錄、電腦後台紀錄。」等語。無從確認範圍及金額,核屬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明,並依其聲明補繳裁判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