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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81號原 告 蕭美珍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之00被 告 賴順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8萬6,1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70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此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參照)。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同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本票債權(含本金及利息)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㈢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流抵約定、預告登記,均不存在。㈣被告應塗銷前項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流抵約定、預告登記。經核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4項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最終目的均為排除被告就系爭本票、系爭抵押權、流抵約定及預告登記所擔保或保全對原告之債權為取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或「系爭不動產價額」三者價額較高者定之。

三、茲就各項聲明之訴標的價額分述如下:⒈聲明第1項、第2項,原告均否認被告對系爭本票有債權存在

,故價額僅計其一,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其不存在之債權金額400萬元定之。

⒉聲明第3項、第4項,其中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擔

保債權不存在、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部分,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且原告訴訟之經濟目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與供擔保之物之價額孰低者為準。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原告主張對被告無債權存在,故依所設定抵押權擔保之最高限額800萬元認定之;至於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依原告陳報之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自114年1月至同年12月止此段期間內,鄰近系爭不動產之買賣交易資訊如附表二所示共3筆,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萬5,900元,且原告所有該建物總面積合計126.3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10.57㎡+陽台15.73㎡),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約為958萬6,170元(計算式:7萬5,900元×126.3㎡),高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最高限額800萬元,故聲明第3項、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低之擔保債權額800萬元定之。

⒊另聲明第3項、第4項關於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不動產

預告登記不存在暨予以塗銷」部分,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即958萬6,170元定之。

四、綜上,原告前開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競合後,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958萬6,170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7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一:(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以下附表均同)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登記內容 預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2/10000) ㈠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㈡字號:山普登字第080670號。 ㈢登記日期:110年7月20日。 ㈣權利人:賴順安。 ㈤債務人:蕭美珍。 ㈥擔保債權總額:800萬元。 ㈦擔保債權確定日:130年7月18日。 ㈧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為抵押權人所有。 ㈠字號:山普登字第080680號。 ㈡登記日期:110年7月19日。 ㈢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賴順安。 ㈣限制範圍:同左開不動產權利範圍。 ㈤請求事項: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之移轉。 2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市區○○街000號地下一層樓,(權利範圍:143/10000) 3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附表二:

編號 地段位置或門牌 社區簡稱 交易日期 單價 (元/㎡) 1 南區美和街116號11樓之2 太宇藝境 114年6月29日 6萬8,200元 2 南區美和街106號2樓之1 同上 114年3月23日 7萬4,900元 3 南區美和街116號11樓之 同上 114年3月01日 8萬4,600元 平均交易單價(計算式見註1) 7萬5,900元 註1:(6萬8,200元+7萬4,900元+8萬4,600元)÷3=7萬5,900元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