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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麗雅被上訴人即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044元【計算式:(381.11㎡×2,000元/㎡)+428元+396元=763,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