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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35號原 告 吳宥均即鼎鑫冰櫃冷凍設備行被 告 洪偉民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管轄權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故法院受理民事事件,應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調查其就該事件有無管轄權。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被告因與原告間消費糾紛,於GOOGLE評論張貼多則不實一星負評,造成原告名譽及營業信用損失,為此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金錢賠償並刪除評論及刊登澄清聲明。惟查,被告住所在新竹市,原告住所地則在嘉義縣,均不在本院轄區。且原告亦未主張上開侵權行為之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於本院轄區,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