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60號原 告 賴俊瑋被 告 林 銘
陳 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動產所有權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