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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第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致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宸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2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2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