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19號原 告 王笙庄被 告 劉經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