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呂俊宏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被 告 仁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郎怡雯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複 代理人 楊勝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