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45號上 訴 人 劉旭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