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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46號原 告 香港商維多力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亮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陳俞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955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總統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8,356.9美元,及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而依原告起訴日即114年9月23日之臺灣銀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台幣30.55元,則美元38,356.9元換算新台幣為1,171,803元(計算式:38356.9×30.5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本金1,171,803元,加計自114年8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2日)之利息為6,100元,合計為1,177,90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尚欠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7萬1,803元) 1 利息 117萬1,803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9月22日 (38/365) 5% 6,099.8元 小計 6,099.8元 合計 117萬7,903元

裁判案由:返還積欠貨款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