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66號參加訴訟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一、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陳怡如與被告吳慶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參加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