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01號原 告 巫靜宜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石志堅律師被 告 林羿萱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14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公共危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39876號公共危險案件提起公訴,現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字第614號案件審理中等情,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然被告是否對於失火之災害有過失而確負有刑事責任,本院認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責任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