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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靖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春傑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438元(計算式:1,100,000+52,438=1,152,4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2元(計算式:15,072-14,370=702)及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合計 110萬元 113年10月18日 114年9月30日 5% 5萬2,438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