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 訴 人 帝景農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育莛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6,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於聲明上訴狀及更正上訴聲明狀之當事人欄,雖將沈育莛併列為上訴人,然沈育莛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故不予贅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