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力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竹君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10月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259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