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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16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李秉謙律師林亮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毓文律師被 告 A02

A03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被告A02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被告A03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件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伊與被告A02於民國92年7月17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婚姻仍存續中。被告A03因於112年4月間代理A02買賣南投房產而認識,並經常以LINE聯繫聊天。嗣伊於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中發現渠等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甚至曾多次一起過夜、發生性行為,並已有長期同住一處事實(如附表編號1、2、5、6、10、11、12、15、16、18、19所示),且由附表編號3對話中A03:「再120天就999天」、「再121天就1000天」等語,可知被告2人交往時間已長達2年多。伊本即罹患乳癌,被告A02明知伊因病不適,不但未陪伴扶持,反而趁伊接受治療之際,與被告A03發展出親密關係。而被告A03明知被告A02為有婦之夫(如附表編號7所示),卻仍與被告A02有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而被告A02亦積極回應「愛老婆 超愛」、「我只在乎妳」等語(如附表編號9、13所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破壞伊婚姻及家庭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已侵害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伊受有極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伊等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不爭執。但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顯屬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應負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婚姻係以配偶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係以相互誠實為基礎,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準此,倘他人與配偶一方為破壞婚姻契約誠實義務之行為,自亦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為限,祇須配偶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行為,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而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重大者即足當之,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A02於92年7月17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

存續中,被告2人有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情形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6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87頁至第188頁、第208頁),並有被告間LINE對話截圖、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117頁、第135頁至第137頁、第199頁)。綜合審酌如附表所示被告2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可見渠等以親密對話溝通並有交往之事實,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行為,足認被告2人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就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二、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自陳為二專畢業之學歷,從事餐飲業外場工作,月收入約38,000元,112年、113年所得分別為474,314元、525,510元,名下有投資6筆,財產總額59,130元之經濟能力;被告A02自陳專科畢業,目前在機電公司擔任經理職,月收入約8至10萬元,112年、113年所得分別為5,969,173元、5,097,506元,名下有房屋2棟、土地4筆、汽車1輛、投資1筆,財產總額10,220,166元之經濟能力;被告A03自陳高職畢業,擔任公司之會計人員,月收入約3萬元,扶養2名子女,111年、112年所得分別為1,200元、1,515元,名下無其他財產之經濟能力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88頁、第208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證物袋)。而原告亦因此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之身心疾患,亦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19頁)。

爰綜合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職業、收入,及被告2人前揭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已達相當期間且長期同住一處事實,並非偶發之單一行為,對原告之婚姻及家庭圓滿造成相當程度之破壞,兼衡原告因被告2人之侵害行為所受痛苦程度(見本院卷第195頁至第197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以40萬元為適當。

肆、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應連帶負4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A02、A03分別自114年10月22日、114年11月2日(見本院卷第149頁、第1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伍、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被告A02(下稱:林)、A03(下稱:陳)間LINE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陳:「謝謝腦公陪腦婆睡飽飽吃飽飽」 本院卷第27頁 2 陳:「我好喜歡跟腦公睡覺」 林:(傳送親吻貼圖) 陳:「可是 我真的好喜歡躺躺腦公 抱抱腦公」、「我都睡得好好」 本院卷第28頁 3 陳:「再120天就999天」、「再121天就1000天」、「我是要給腦公看這個」 林:(傳送愛心貼圖) 本院卷第29頁 4 陳:「昨天問你1000天要送我禮物」、「馬上就轉頭打呼」 本院卷第42頁 5 陳:「已經持續有一個小時」 林:「那有可能水塔內的浮球有跑掉」、「先找它的開關關掉」、「應該在樓下暴富那裡」 陳:「抽水馬達 聲音很大聲是正常的嗎」 本院卷第54頁、第55頁 6 陳:「有人會照顧你」 林:「沒人」、「只是有一點不舒服」 陳:「晚上來喝雞湯」 本院卷第49頁 7 陳:「腦公說要回家了,我沒說什麼,只是心裡酸酸的,知道你有你的地方要回去,可是我也想知道,你有試著再多靠近我一點嗎」 本院卷第50頁 8 陳:「世界末日也要抱緊緊」 林:(傳送抱緊緊處理貼圖) 本院卷第52頁 9 陳:「我最最最愛腦公」 林:「愛老婆 超愛」 本院卷第54頁 10 陳:「腦公等等會回我們家嗎」 本院卷第65頁 11 林:「我的保險單妳那邊有嗎?」 陳:「有啊」 林:「我的是乙式全險嗎?」 陳:(傳送檔案) 本院卷第68頁至第70頁 12 陳:「我好想腦公唷」 林:「要過去了吖」 本院卷第73頁 13 陳:「腦公」、「不要給別人電話Line」、「不要給別人機會」、「喝醉也不要隨便跟別人聊天」、「我真的很擔心」、「沒有安全感」 林:「好的」、「愛老婆 超愛」、「沒這種問題」、「我只在乎妳」 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 14 陳:「今天不是7/1嗎」 陳:(傳送955天貼圖) 陳:「快到了」 本院卷第79頁 15 陳:「冷氣說明天下午三點他有空」、「腦公可以回家嗎」 林:「很難說」、「要請假」 本院卷第82頁 16 陳:「腦公 我好開心 晚上可以抱抱睡」 本院卷第92頁 17 陳:「想知道腦公有沒有一步步往我這靠近一些些了…」 本院卷第93頁 18 陳:「我有打給沙發了」、「他說有空再過來拿去改」 本院卷第108頁 19 陳:「就是 我以為我可以只和你幹嘛其他都不需要」、「結果 哈哈哈哈 我太愛你了啦」、「我太高估我了」 林:「本來只想要我的肉體是嗎?」 陳:「本來想說沒有靈有肉體也可以」 本院卷第199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