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78號原 告 魯蕎逸
鄭雅淑李月莉張禾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忠、許00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許00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補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之姓名、年籍、住所請勿遮掩),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許00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於十日內,補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之姓名、年籍、住所請勿遮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