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95號原 告 羅雅霏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被 告 黃立堂即黃揮嵐
張明煥蔡春頻即張蔡春頻
張滄田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被 告 林欣蒂
林欣蘋林欣華林斯珍
林爵臣(LIN CHUEH-CHEN)
林俊臣林幸臣
林純琲 (LIN SUNFAI)
林貞臣
林黃美鳳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駿偉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駿傑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靜惠李林純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於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又系爭事件經最高法院於115年7月15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