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62號原 告 包錦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彌堅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