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 戴春儀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律師被 告 林榮華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於分割前,是否屬於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情形,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