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86號原 告 姚榮財被 告 曾立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55元,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或代理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0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655元。又原告係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起訴,而未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依前揭說明,線上起訴並未排除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適用,是原告所提起訴狀核與當事人書狀之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655元,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