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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86號原 告 姚榮財被 告 曾立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或代理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核與起訴之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55元及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