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豐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永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300元(計算式:75,000元+131,300元+221,000元=42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