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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96號原 告 游語綺法定代理人 游新緯

陳維妮訴訟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複 代理 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游國昌

游仕安游瑞松游忠騰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游新緯

陳維妮被 告 游翊虹

游品妤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游世禾

鄒盈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鑑價結果核定為4,833,330元(計算式:房地總價57,999,956元×原告應有部分1/12≒4,83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原告僅繳納20,688元,尚欠3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