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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郁霖

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黎苑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5年8月7日114年度訴字第33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附表編號3備註欄應刪除「已歸還」,編號4備註欄應補記「已歸還」),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二、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編號 議價金額 已付金額 未付金額 備註 1 52萬元 0 52萬元 2 20萬元 12萬元 8萬元 已歸還 3 54,500元 34,500元 2萬元 4 1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已歸還 5 45,000元 0 45,000元 6 25,000元 0 25,000元 7 75,000元 0 75,000元 8之1 4萬元 0 4萬元 8之2 冰陽綠馬鞍戒 已歸還 9 1萬元 0 1萬元 12 玻璃種觀音墜子 已歸還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