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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13號附帶上訴人即 被 告 黎苑吟附帶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郁霖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附帶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