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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25號原 告 陳佩瑜訴訟代理人 陳識涵律師

詹晉鑒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貞羽律師被 告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健展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依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5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該2份契約具有不可分之連帶關係(見本院卷第44、92頁),故原告得否僅對被告解除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需否追加訴外人謝伯倫為共同被告?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款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