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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56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4年訴字第3356號 (柏股)原 告 張晶莛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2樓 之5被 告 王姿宜 住○○市○區○○路0段00○0號(戶)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楊松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5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335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上午 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鍾宇嫣 書記官 林錦源 通 譯 賴品溱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張晶莛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楊松美 到和解成立內容:壹、被告願於民國115 年3 月31日前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12樓之5 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貳、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參、被告應自114 年12月16日起至115 年3 月31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21,000元,並於每月15日前支付。肆、被告如未於民國115 年3 月31日前將第壹項所示房屋騰空返 還予原告,願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5萬元。伍、訴訟費用各自負擔2分之1。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 告 張晶莛 被告訴訟代理人 楊松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錦源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與原本無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