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64號原 告 李俊毅被 告 陳品澔
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其訴之利益相同,應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陳俊谷所遺不動產(下分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及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陳淑玲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登記應予塗銷。而依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陳品澔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又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其中編號1房屋之價額為3,472,883元【計算式:1,429,312元(系爭土地價額)+2,043,571元(系爭建物其中編號1房屋價額)=3,472,883元】,依被告陳品澔之應繼分為2分之1(參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俊谷之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陳淑玲、子女即被告陳品澔),則僅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其中編號1房屋計算原告因本件訴訟得享有之經濟利益已達1,736,442元【計算式:3,472,883元×1/2(被告陳品澔應繼分)=1,736,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已逾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陳品澔之債權額,顯見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高於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陳品澔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陳品澔之債權額100萬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因原告業於114年10月23日繳交裁判費1萬32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原告已繳足,無庸再予補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附表地號:臺中市北區 編號 地段 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水源段 230-77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登記次序4419) 17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8,724元/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9,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公同共有0000000000分之17711 (登記次序4420) 17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8,724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17711/0000000000=20元 2 水源段 231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登記次序4411) 1086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4,159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613,094元 公同共有0000000000分之17711 (登記次序4412) 1086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4,159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17711/0000000000=1,357元 3 水源段 232-1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89 1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0,400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9/100000=807元 4 錦村段 284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登記次序4416) 1358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5,482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662,710元 公同共有0000000000分之17711 (登記次序4417) 1358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5,482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17711/0000000000=1,467元 5 錦村段 284-3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登記次序4420) 5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8,818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2,897元 公同共有0000000000分之17711 (登記次序4421) 5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8,818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17711/0000000000=6元 6 錦村段 284-4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登記次序4420) 155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8,100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134,079元 公同共有0000000000分之17711 (登記次序4421) 155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8,100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17711/0000000000=297元 7 錦村段 284-7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登記次序4417) 2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6,392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1,672元 公同共有0000000000分之17711 (登記次序4418) 2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6,392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17711/0000000000=4元 8 錦村段 284-8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1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8,100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1,467元 9 錦村段 284-9 公同共有90960分之80 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8,100元/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80/90960=345元 總計 9,090元+20元+613,094元+1,357元+807元+662,710元+1,467元+2,897元+6元+134,079元+297元+1,672元+4元+1,467元+345元=1,429,312元 建物:臺中市北區 編號 地段 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錦村段 8856 公同共有1分之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屋相同路段、建材及相近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3,33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6,720,000元÷(面積27.72坪×3.305785)=7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該房屋之總面積為92.89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80.52平方公尺+陽台10.18平方公尺+花台2.19平方公尺=92.89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則該房屋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6,811,902元(計算式:92.89平方公尺×73,333元=6,811,9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該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043,571元(計算式:6,811,902元×3/10=2,043,5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錦村段 9878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