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65號原 告 陳玉瑞訴訟代理人 智建偉被 告 黃勺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道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臺南市七股區,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