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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6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被 告 江沛宣

吳智寧江碧琦江環琦江芝琦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品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