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78號原 告 楊秋香訴訟代理人 黃郁琇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吳雪莉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針對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依扣押存款債權金額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22元;請求被告吳雪莉給付800,000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此二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即800,000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