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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96號原 告 高進財訴訟代理人 賴元禧律師被 告 誠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妙莊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否無效,致被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金之不當得利,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除民法第179條規定外,是否得依其他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價金(繕本逕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