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張木隆被 上訴 人 劉輝鈴
昌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三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7217元(見外放報告書第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