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被 告 林欣月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被 告 許蜜纖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 林峻毅律師被 告 林佳臻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本件原告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等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本院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