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陳美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宇庭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