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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吳碧燕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被 告 蔡昀儒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鄭思婕律師複代理人 陳珈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兩造前有另案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

2日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5號判決(下稱前案),嗣經確定在案,先予敘明。㈡前案判決關於喪葬費用之認定,項目及金額甚多,為免與本

案原告主張之喪葬費用有所重疊,造成認事用法違誤,故本案認有再予釐清之必要。請兩造詳細核對前案判決關於喪葬費部分與本案請求之差異,並具狀表示意見。

三、為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