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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郭財元即巧婦廚衛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萬8835元(計算式:97萬7660元+435萬1175元=532萬8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