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金祥正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伯炎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塗簡富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複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894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
1.標的物價額: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民國114年1月為8,900元/每平方公尺×反訴原告主張拆除地上物面積108.14平方公尺=962,446元。
2.截至反訴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反訴原告請求14,448元。
3.以上合計976,8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