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何畋蓉
趙璿絜被 上 訴人 張中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何畋蓉、趙璿絜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何畋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萬161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9452元,上訴人趙璿絜之上訴利益為6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