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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邱崑寧被 告 李佳蒨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楊漢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111年9月2日結婚,詎被告乙○○明知被

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竟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男女交往之行為,已超出一般正常男女社交分際,嚴重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㈡原告於112年5月30日,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下同)3萬974元購買手機1支(品牌型號:Apple iPhon

e 14 Plus 128G 紅 5G,IMEI碼詳訴字卷第47頁,下稱系爭手機),贈與被告甲○○使用。被告甲○○既發生外遇,且與原告於113年1月5日離婚,原告自得基於系爭手機所有權人之身分,請求被告甲○○返還系爭手機。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50萬元,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返還系爭手機予原告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被告應返還系爭手機予原告。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乙○○辯稱:其於被告甲○○與原告離婚後,方與被告甲○○

交往,之前只是朋友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甲○○辯稱:原告於本件僅提出其與被告間各自之LINE通

訊紀錄為據。惟依原告與被告甲○○之附表一所示LINE通訊紀錄(下稱LINE通訊紀錄1)內容,多為2人對婚姻之爭執,以及各種吵架過程之情緒性發言,依原告與被告乙○○之附表二所示LINE通訊紀錄(下稱LINE通訊紀錄2)內容,僅為被告乙○○單方面對被告甲○○情感之表達,道德上固值非難,但尚與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有別。上開LINE通訊紀錄內容既無法證明被告間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而為社會所不能容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原告之主張既無可採。又系爭手機係原告所贈與,並曾由被告甲○○所持用,被告甲○○取得系爭手機自屬有權占有,且現手機已非由被告甲○○占有中,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甲○○返還,自應舉證證明系爭手機仍為被告甲○○占有中等語,聲明與被告乙○○相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逾越男女交往行為,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與被告甲○○於111年9月2日結婚,於113年1月5日離婚,有原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中補卷第67頁),而附表一、二所示之LINE通訊紀錄1、LINE通訊紀錄2分別為原告與被告各自以LINE軟體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通訊內容,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訴字卷第41、63頁),自堪採信上開LINE通訊紀錄內容為真。觀諸附表二之LINE通訊紀錄2中原告與被告乙○○之通訊內容,及附表一之LINE通訊紀錄1中原告與被告甲○○之通訊內容,並有原告提出被告2人親密合照之照片圖集在卷可考(見中補卷第19頁),依上開LINE通訊紀錄及照片圖集,足證被告確有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男女交往、同居之行為,被告辯稱2人未有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往云云,委無足採。被告明知自身及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為前開不正常之男女往來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二、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條定有明文。又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408條第1項、第76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若贈與物為動產,則於贈與人交付予受贈人後,即由受贈人取得所有權。查原告既自承已將系爭手機贈與並交付予被告甲○○使用,即應由被告甲○○取得系爭手機之所有權,原告現既非系爭手機所有權人,其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甲○○返還系爭手機,自屬無據。

三、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為男女交往、同居之行為,且與原告通訊聯絡時,毫不避諱,致原告對美滿婚姻期待破碎,並對原告造成精神上之痛苦,併考量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宅配工作,月薪4萬4000元至4萬5000元,不須扶養父母,被告甲○○為高中畢業,無工作及收入來源,亦無其他家庭成員或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被告乙○○則為大學畢業,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兼衡被告行為態樣等加害情節,認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30萬元為適當,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逾30萬部分,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權,自應以原告催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翌日,起算被告應負之遲延利息。原告請求被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7日日,見中補卷第77、79頁本院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加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因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就此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予以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一:

LINE通訊紀錄1:(LINE暱稱李禾曖即被告甲○○) 日期(民國) 發話人 對話內容 證據及中補卷頁數 112年9月12日 甲○○ 我今天就沒辦法回家了! 兩造LINE對話(第33頁) 原告 為什麼 甲○○ 就有事上台北 順便玩的幾天 112年9月13日 甲○○ 你也知道寶哥很愛我 兩造LINE對話(第35頁) 原告 你就是我的唯一呀,懷疑喔 斬斷一切 甲○○ 你不會吃醋 原告 根本火大 甲○○ 你不會他來找我嗎? 原告 我不會讓他來找你 甲○○ 你覺得我們的婚姻還有辦法走下去嗎? 兩造LINE對話(第37頁) 原告 可以啊 甲○○ 我都討客兄了,你不計前嫌嗎? 原告 你回來就對了 回歸正常生活 112年12月23日 甲○○ 我跟你講寶哥現在在我們家不是我們家是我家 兩造LINE對話(第51頁) 112年12月26日 甲○○ 他給我的愛是100%讓我還有被偏愛被愛的感覺! 兩造LINE對話(第53頁) 原告 那請問,你現在會覺得受傷?見鬼了? 甲○○ 我們只是彼此的想法不同意見不同而已吧! 原告 擺明就是在玩你! 甲○○ 不是 原告 清醒一點,好嗎? 112年12月27日 原告 我他媽就是不想你再跟他糾纒!你自己說要起過我們的日子,我一直都在等!幾乎天天崩潰 我的重點,不是錢、不是住哪,不懂嗎? 兩造LINE對話(第55頁) 甲○○ 我發覺我愛乙○○你懂了沒? 至少他不會欺騙我 把它全部的都給我 他照顧我比你照顧得更好 原告 終究讓我輸的一敗塗地! 甲○○ 寶哥現在在我家,他說你每天都有回來睡覺陪我睡覺,請問有嗎 ?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說清楚齁 兩造LINE對話(第57頁)附表二:LINE通訊紀錄2:(LINE暱稱USA即被告乙○○) 日期(民國) 發話人 對話內容 證據及中補卷頁數 112年9月9日 原告 我了解他,才拼命的保護他,不要跟我說以前的事情。 請你遠離他 兩造LINE對話(第21頁) 乙○○ 辦不到 我太愛她了 也不可能放手 乙○○ 我有約彤星期一去法院辦離婚了 兩造LINE對話(第23頁) 112年9月10日 乙○○ 我認定她是我老婆了 112年10月2日 原告 人找到了?在你那? 兩造LINE對話(第25頁) 乙○○ 家 剛睡醒 原告 她人在你那哦? 乙○○ 她情並不穩 先別吵她 可以嗎 112年10月5日 原告 他是我的女人 兩造LINE對話(第29頁) 乙○○ 早不是了 不要自做多情了 我跟你保證 她會走法院跟你離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