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簡于瑄被 上訴 人 褚瀚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